“现行条例比较笼统,只有罚款规定,却没有具体数额。我们借鉴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做法,将禁止性条款和处罚条款放在一起前后表述,并首次明确了具体的处罚金额……”10月1日,《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中简称新《条例》)将正式施行。昨天下午,针对即将施行的新《条例》,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首次进行了详细解析。
展现“城乡统筹”
“大成都”全部通用
●新《条例》扫描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新《条例》解读
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充分体现了适用范围更广的特点。“不仅是中心城区,包括郊区(市)县也都将以新《条例》为管理依据,这就意味着,新《条例》全面扩展了覆盖区域,从过去的‘中心城区’扩展到如今的‘大成都’。”
新《条例》名称取消了《现行条例》的“城市”二字,使那些不是城市,但需要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可以做到有章可循,依法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该负责人还对中心城区的覆盖区域也有详细说明。即,“五城区、高新区及其他区县延伸进绕城高速外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首次明确
社区有义务维护环境卫生
●新《条例》扫描
第七条 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
●新《条例》解读
“新《条例》除首次明确我市将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外(本报9月13日A5版曾作报道),还对实行责任区制度的原则、方法和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并对不履行义务的规定了法律责任。比现行条例更加科学、具体,为更好地推进‘门前五包’等群众自治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
除此之外,新《条例》第七条还首次明确了社区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
首次从法规层面
规定建筑物立面要定期清洗
●新《条例》扫描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业主或使用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
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定期清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强制改造、拆除。
第十七条 建筑物临街面不得安装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
同一街区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应当做到风格协调、保持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新《条例》解读
新《条例》首次明确了临街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这就为统一实施建筑物立面的风貌整治和拆除外置式烟道、防护栏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新《条例》第十六条还首次从法规层面规定建筑物立面要定期清洗。使城市建筑立面更加清爽整洁!”
首次新增
道路检查和井盖管理内容
●新《条例》扫描
第十九条 对道路(含建筑红线以外与城市道路人行道连接并且供行人通行的路面)、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管护,保持整洁。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检查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移位、响动或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正位或补缺;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解读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新《条例》还特别增加了道路检查和井盖管理的内容。例如第十九条,首次明确了建筑红线以外与城市道路人行道连接并且供行人通行的路面要纳入城市道路管理。“过去这个区域是管理‘盲区’,现在新《条例》首次明确了将此区域也纳入管理区域,并同时指出,要对井盖进行管理。”
“如果产权单位没有及时更换、正位或补缺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界定
出摊占道的标准
●新《条例》扫描
第二十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活动,但确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一)设置市场、摊点;(二)堆物、作业、搭建设施;(三)开展宣传、经营或娱乐活动;(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没收违法占道的设施和物品。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禁止沿街兜售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的物品。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沿街兜售的物品。
●新《条例》解读
该负责人解释,新《条例》首次界定了出摊占道的标准。即,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就算出摊占道。
而第二十条中所表述的“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活动,但确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则为疏堵结合的治理占道经营留下了空间。”
此外,新《条例》中不仅对占道施工要保持路面清洁有了明确规定,还对装卸物品后也要保持道路清洁作了要求。“其中,第二十二条要求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装卸物品的,应当及时清除产生的渣土、淤泥、污物等,保持路面清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
首次加强
公共绿地等的监管力度
●新《条例》扫描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门窗或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及其他设施或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喷涂、散发宣传品或标语。因重大庆典、节日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张挂或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到期后自行及时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没收其散发的宣传品,责令限期清除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的宣传品及标语,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
第三十一条 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设施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修剪绿地(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清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
第三十二条 临街的各类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产生污水、尘土或废弃物污染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解读
除首次明确喷涂牛皮癣也是违规外,新《条例》还将绿化带、临街经营场所、机动车车容车貌的管理也纳入其中。例如,新《条例》要求,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临街的各类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产生污水。
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砂石、灰浆、废弃物等流体或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捆扎牢固、封盖严密,不得沿途撒落、泄漏。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加强
对城区信鸽饲养的管理
●新《条例》扫描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禁止在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街道或公共场所敞放家禽、家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
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立即自行清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头)3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解读
“过去并没有全面禁止在阳台上搭鸽舍,但现在新《条例》特别提出,中心城区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全面禁止搭建鸽舍!”
该负责人解释,新《条例》明确表示,饲养宠物的,应当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立即自行清除。“违反该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条例》还首次对粪便、餐厨垃圾的管理也作了规定。例如,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雨污管道,若违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宾馆、饭店、餐馆和其他单位的餐厨垃圾,也应按照规定收集、存放和处置,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沟渠、河道、公共厕所等。若污染了路面,除责令清除污染,还将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